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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老教授的维权之举点赞

来源:光明网-《光明日报》 作者:阎 岩 发布时间:2021年12月09日 11:50 点击:

【光明时评】

作者:阎 岩,系媒体评论员

100多篇论文被论文网站擅自收录,九旬教授维权成功,获赔70多万元……这个消息在学界、知识界引发了热议。

“为什么我创造的知识成果得不到尊重?”“把我100多篇文章收录(到)数据库,还通过电脑、手机这些端口来传播,不仅不告诉我,读者包括我自己下载还要付费,我本人却从没拿到过一分钱稿费。”媒体报道的这位老教授的维权行为,以及一些期刊数据库运营商的长期做法,引起了广大学者的高度关注。

一语惊醒梦中人。长期以来,多少作者都默认和习惯了这种操作。或许有人真的不知被侵权,或许有人因个体事小而不愿折腾,或许还有人对自己的成果能被收录、传播而深感荣幸、心存感激。这种习以为常的惯性思维和从众心理,不仅助长了运营机构的侥幸心理,而且加剧了其逐利欲望。可喜的是,这位教授的维权行为点亮了著作权人自我保护的法治之路,陆续已有其他作者也以同样方式争取权益保障。

置作者于不顾,置法律于不顾,破坏的是法治环境和社会秩序。对于运营机构而言,利益优先,揣着明白装糊涂,不是不知,是佯装不知。从法治层面来说,这是对著作权人劳动成果和合法权益的侵犯,其单位文化和价值取向由此可见一斑。这种所谓的为民服务,实际上是经济利益驱使,遑论把社会效益、保障他人合法权益放在首位。

作为法人单位的运营机构,中国知网知而装“不知”,就是知法犯法,是对法律的蔑视和践踏。知识产权法、著作权法规定,作者依法享有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,即以复制、表演、播放、展览、发行、摄制电影、电视、录像或者改编、翻译、注释、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;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,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;作品刊登后,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、摘编的外,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、资料刊登,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。把著作权只归属为发表作品的期刊,说白了还是在钻法律的空子、玩打擦边球的游戏。

法律不是束之高阁的纸面文书,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。这位教授的维权之举,不仅是对广大著作权人的一次唤醒和有效的普法行为,更是对运营商知而装不“知”最恰当不过的回击。在法治体系日趋健全完善的当下,每一位知识产权拥有者,都应保持法治思维,学法知法守法用法,善于拿起法律的武器,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。相关出版管理部门应以知识产权法为指导,完善相应的版权版税实施办法,细化作者—出版方—转载方的权责利。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强执法监督检查,督促各法人主体尊崇宪法和法律权威,践行法治理念,规范运营机构经营活动行为,不给不法行为以可乘之机,让法治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,不断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。

《光明日报》( 2021年12月09日 12版)

原文链接:https://news.gmw.cn/2021-12/09/content_35368259.htm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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